摘要

校园意外事件频发,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审判的案例中,教育机构多承担不同比例的侵权责任,但教育机构责任的属性及法理依据争议极大。从司法实例及立法来看,教育机构责任研究停滞不前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体系安排不当,应审慎对待教育机构责任特殊性的问题,探索教育机构免责事由和风险分担机制。

  • 单位
    四川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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