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免责考察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中的核心问题,其法律构造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两大部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确立了免责考察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其免责条件规则对不予免责的债务情形和债务人情形规定不尽完善、缺乏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量,免责程序规则对免责申请的启动缺乏前置性程序的制约、许可免责程序过于复杂、对债务人所受的权利能力限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在整体主义和利益平衡的理念下完善我国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在完善免责条件规则层面,应当删除不予免责债务中的雇佣之债、设置所欠税款年限限制、明晰兜底条款范围,增加不予免责债务人情形中的原则性规定、设置债务人不当行为的审查时间,并在免责条件中纳入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察。在完善免责程序规则层面,应当以和解作为免责考察的前置程序,简化适格债务人的许可免责程序,完善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而构建更为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则,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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