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2年3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