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家事案件的伦理性、公益性和隐私性,理论界对家事审判中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并非所有的家事案件中都适用非讼法理。家事非诉案件适用非讼法理毋庸置疑,但在家事审判中对于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且与公益无关的事项,是排斥非讼法理适用的,因此需要限定家事诉讼案件中非讼法理适用的案件范围;家事诉讼案件审理时需要界定非讼法理适用的范围,明确非讼法理的适用方式;法官适用非讼法理时应从当事人陈述权、法官释明和家事法官的选任、考核机制来加强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