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本身未曾对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有过多限制,期刊禁止作者一稿多投的规定法律依据模糊,构成对作者著作权行使的不当妨碍。一稿多投具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属性,但并非意味着作者可以任性为之,作者投稿仍应受制于对期刊民事利益保护的兼顾。两者在学术论文投稿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失衡现象,可在现有的民事法律框架下,进行自我约定调制。此外,在未来著作权法修订中应针对一稿多投现象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期刊和作者的权义分配。通过约定和法定的双重调制结构模式,实现期刊和作者的利益衡平,可为解决一稿多投问题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