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撤除维生干预的专门立法,医疗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撤除维生干预应归为安宁疗护而不应被误解为消极安乐死的范畴。其合法性建立在尊重患者的生命质量和选择放弃医疗干预的自主权及反对过度医学化死亡的立场上。通过生前预嘱,患者可以提前明确是否同意将来撤除维生干预。这一意思表示需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方可生效,并应考虑其近亲属的参与。若患者或其家属认为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具有撤销权。如果患者设定的实施条件未达到医疗临床标准,则该生前预嘱无法生效。当没有生前预嘱指明患者意愿时,应由其近亲属提出撤除维生干预的申请,然后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客观评估的最佳利益和患者主观需求和意愿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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