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违反披露规则的大额持股行为越来越多。当前,我国《证券法》中仅在上市公司收购章节下对大额持股的"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进行了基本规定,对违反大额持股的责任规制也仅仅是"责令改正、警告、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上亿的大额持股交易来说,违法成本太低。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度、透明度以及投资者知情权,有必要对大额持股披露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作专节规定,规定违反大额持股规则取得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无表决权,构建比例罚款、强制股份出售、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方式的责任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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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