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恢复法制和创新法治40年,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一直未能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是,中国作为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裁判者在司法中遇到法律正义缺陷或不足时,不得拒绝裁判的古老自然法原则如何对待,成为裁判者职责体制设置需首要回答而没有给出科学论证的理论和实务命题。当既定成文法不足以适应案件时,裁判者既要裁判疑难案件,又要以有缺陷的法律为原则,这个两难困境如何突破就是司法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元问题。转化成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就是裁判者职责如何定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