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发行权的行使做出的必要补充,不能扩张用于数字环境中。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网络传输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无法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基于维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以及促进数字作品产业发展的考量,应当根据数字技术的性质特征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转售数字作品,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