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对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应以争议性、差异性或者新颖性为前提,其构成要素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即类案的具体识别,形式要素即类案检索报告的组成"板块"。应注重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规范和成果转化,规范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的配套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管理、各地法院的协同处理,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