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官制改革不仅以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为模板,而且也含有清廷为首的"宪制本土化"暂时战胜立宪派为首的"中国宪制化"之特征。作为清末预备立宪改革时专门拟定宪制有关各项条款、法律、法规的法定机构,内阁法制院是在预备立宪年限被递减,各项预备立宪章程、条款等又急需被加速拟定的合力作用下,清廷为继续与日本宪制保持一致,从而结合古今中外之政制,不断磨合的近代化法制机构。虽然其设置及其运行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但是不仅在人选方面"自须择用专门法政人才",而且在其短暂的运行时期内也都还是有所成效,为中国进一步法制化及其法政人才的培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被民国继承和发展,而并非时人及学界所谓的与宪政编查馆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