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九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送诊、留院诊断、住院治疗和出院等精神障碍患者民事收治制度中授予监护人相当大的决策权。相较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更强调公权力部门的职能与程序保障。对三地在民事收治问题上的法律规则进行研究,比较不同规则体系在具体收治环节上规定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协调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需要参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面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制度所提出的新要求下所进行的法律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