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分规范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应当改变公司分类的方法,并提出了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方案。近年来,形成于19世纪的公司法体系在英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改革中已经被打破。这些国家形成了新的公司法体系,以应对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对公司和公司法制的需求。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