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网签后,存量房买卖中常数个合同并存:自签合同、网签合同和过户提交合同。其中,自签合同又分买卖经纪合同和纯粹买卖合同。买卖经纪合同是包含数个双方合同的双重混合合同,其中包括买卖、居间和委托三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其佣金支付条款具有复杂合同功能。网签制度存在三种模式,北京模式强调网签合同有正式效力,而上海模式强调网签具有备案性质。这种差异反映了网签合同在程序和实体间存在冲突:从实体上说网签合同与自签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从程序上说网签合同是自签合同的履行和补充。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只接受网签合同情况下,网签合同具有更强的物权行为原因力,自签合同在实践中陷入无效化的尴尬境地。面对这种复杂局面,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创造性解释加以应对,为房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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