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的性质决定了城市化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意志,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自治县(州)改设市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而那种主张增设"自治市"的主张,是奠立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性质误读基础上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