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