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本兼治"的"不能腐"是今后中国腐败治理的重心。以腐败风险预防为理念的积极治理,由于注重在公权力生成、分配、运行等阶段通过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因而成为"不能腐"治理的最优选择。在积极治理下,应建构具有预防腐败功能的"不能腐"制度,重点在于确立以政府信息公开、官员财产申报、裁量基准、防止利益冲突、正当程序等为核心的"不能腐"制度体系,以提升"不能腐"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