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主要以确认其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由于平台用工有许多新的特点,劳动关系理论与判断规则在"互联网+"的时代遭遇了严重的挑战,但是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网络平台用工的新特点只是商业模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与创新,并不违背劳动关系的实质。为了适应网络用工的新特点,对于劳动关系判定规则进行改进,要根据个案需要灵活选择组合考量指标并进行实质性整体性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以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