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三板审计中,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提高新三板审计市场占有率,合伙人重视业务承揽而降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从而审计质量控制缺失,在某种程度影响了审计执业质量,严重了影响了中介机构的社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审计中应当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