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招标机构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或诚信制度而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合同责任追究,业界对此多有争议。本文认为,投标保证金的功能主要是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顺畅而采取的管制手段和担保,借鉴"双阶理论"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分段处理较为可行,可以将没收投标保证金界定为"管制性不利处分"加以行政法上的规范。

  • 单位
    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