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类案件具有受害者众多、涉案财产巨大、追赃困难等客观特性。在查办此类案件时,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受害者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的风险。其重要原因在于案件查办过程中被害人参与程序不足,具体而言表现为集资参与人被害人身份模糊、办案信息不公开、被害人财产救济途径有限及涉案财产处置参与不足。程序参与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这一冲突,应充分借鉴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参与理论,着眼于化解被害人不满情绪,以是否因犯罪行为遭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失为标准分类型认定集资参与人是否具有被害人身份、建立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完善查办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并探索此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救济途径及被害人财产分配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