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28-330记录了有关移徙的律令。其中"留弗移,移不并封"行为的实施者是处理移徙事务的乡部啬夫等官吏,"实不徙数盈十日"等行为的实施者是移徙者。"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中的两个"数",一般被看作是"名数",即户籍,我们认为应指移徙人口、财物数目。"徙数"并不是指户籍的移交,而是具体人口、财物数目的移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