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几乎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据,也基本上决定着驾驶人入罪与否。这种极简化的证据标准面临酒精检测结果确定性存疑、加大错案风险及不当扩张犯罪圈等一系列问题。极简化证据标准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定位、刑事政策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以及办案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修正醉驾犯罪的性质定位是调整醉驾案件入罪证据标准的关键支点。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醉驾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追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