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进入了实务操作阶段。REITs制衡机制的设计及选择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问题。本文首先研究契约型REITs制衡的法理基础,以及契约型与公司型REITs的不同。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加坡、印度和中国香港等市场REITs制衡机制设计经验及实践,进而剖析我国基础设施REITs制衡所依据的信托法和基金法法理。本文发现,我国REITs中基金管理人依托《基金法》《信托法》和《民法》,职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但与境外市场以发起人为主导的制衡体系有着根本的差别。据此,对当前REITs试点的制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包括由市场自主确定设立日常机构、确定基金管理人控制下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保留项目公司决策权,以及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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