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法系之法律教育,承继两汉魏晋南北朝之律学的传统,至唐代,法律教育被糅入科举制之中,并传播至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地。这一教育形态,在中日两国表现为官方教育中的明法科。受法和法学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高之现实环境的影响,明法科的教育,并未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其规模比较狭小,入学条件严格,学习内容繁重,考试制度苛刻,且时断时续。在中国,元代以后,就没有了官方的明法科,只有民间的幕府律学教育。虽然如此,中日两国的律学(明法)博士尽心施教,明法学生勤奋学习,不仅为当时国家的立法、司法事业进步尽了努力,也为中华法系的传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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