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的诉讼程序继续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刑事和解协议的签订主要体现了被害人民事的权利救济,但是和解协议中又包含了刑法当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种酌定从轻的量刑因素,如在一些赔偿数额较大、或者当事人善变的刑事和解协议中引入公证、人民调解等制度,既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公信力,也可使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信服度增加,真正使刑事和解制度起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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