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当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将虚假广告排斥出市场时,才有必要动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纵观20世纪以来市场交易模式的变迁,商业广告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已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交易的前奏"发展成为当今互联网时代交易的基础和决策依据。商业广告在市场交易中的角色变迁,对虚假广告治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时代,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依赖广告信息瞬时完成,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几乎完全丧失检视成品的机会,为虚假广告和消费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时,合同通常已履行完毕,作为救济手段的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往往又面临高昂的实施成本。由此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有效治理虚假广告,制度上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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