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的政策意义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更根本的意义是为乡村社会改革奠定基础和方向;型构新的乡村社会关系和权利关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也是乡村社会改革的本质要求。乡村振兴应致力于构建乡村公共性社会关系,这涉及重塑利益组织化基本单位、界定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厘清公域与私域各自遵循的原则和边界等基础性关系。把公共体制与民众个体的关系法治化和制度化,并创造政治和社会条件,让个人、家庭、社区与公共体制的关联确立在利益共享与价值共享的基础上,这不仅是社会改革意义上的乡村振兴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乡村社会进步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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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