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机制,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综合处置和法院单独处置两种模式之争。因规范性强调有余而功能性思考不足,法院单独处置模式现阶段不宜采用,同时基于功能主义和现实需要考虑,综合处置模式和“三位一体”诉讼程序应予以维持。现行处置工作机制面临缺位、错位与越位等困境,其解决需从我国现行体制出发,确立“党委(政法委)领导、法院主办、其他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处置工作新机制。新机制契合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具有政治制度上和经济学、管理学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以贯彻落实。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已明确的现代化制度安排,采取类型化办案思路“双线并行”“双轨并进”,可充分发挥法院法治主力军与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的功能,同时适用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商法清算程序为辅的处置程序,形成既符合国家刑事政策又能满足现实需要的现代化处非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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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