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透过历史哲学的视角,可以对法律体系作原生部门法与次生部门法的"两分法"理解。原生部门法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次生部门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法。在这一视角下,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属于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所产生的基本问题域,其内在逻辑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内外界限。在此意义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次生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上具有完备性。作为次生部门法的环境法,其具有独立性的根据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环境基本问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