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犯罪具有"两低一高"特性,即准入门槛设置条件低、犯罪被查处概率低、犯罪收益畸高。直播犯罪的法律风险首先来自于网络犯罪迥异于传统犯罪的嬗变和相关规制的滞后与缺位,其次是打击防范网络直播犯罪的法律制度结构性不足。对于网络直播淫秽表演犯罪应坚持问题导向,关注直播表演行为的特殊属性,对现行刑法予以补充调整,对于无组织行为仅实施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人,设置具体而明确的入罪标准,直接以"网络淫秽表演罪"定罪量刑,既完善了网络直播淫秽犯罪的法律体系,又解决了主客观不一致、行刑衔接不畅的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