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将公办高校的监察对象界定为"从事管理的人员",《释义》作出进一步解释,但是都存在一定不足。深入分析《监察法》界定监察对象的标准,公职、公权力、公务、管理是核心要素,行使公权力是本质要求。公办高校监察对象范围要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立法目的去理解"从事管理的人员"范围。从岗位设置角度分析,管理岗人员当然属于监察对象,非管理岗人员只有在履行管理职责、行使公权力时才能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 单位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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