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德国,其《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可以看出,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罗马法中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规定可以作为其渊源所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民法典对物债二权的区分最为彻底,源于萨维尼的法学体系。但以郑观、熊秉元教授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主要是因为契约往往涉及时间递延,即"时间落差说"。本文以最原始的罗马法入手,以求对时间落差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