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应该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中采取列反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运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用专门章的规定彰显了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然而在其不承担责任条款列举中,则规定"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实施的必要行为"的实施收集、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不承担责任。该规定不同于关于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运用方法,会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巨大风险,减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民法典中应该正确认识公序良俗的作用,平衡权利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的保护。建议删除816条第4项规定,回归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科学运用模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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