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是较早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的国家,典型立法为其1980年制定的《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该法自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无论是关于责任人、责任构成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责任分担和追偿,还是涉及超级基金、和解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公民诉讼,规定都不遗巨细,然而在具体责任人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基于联邦和地方法院对责任把控的宽严不一,也仍然存在着解释上的差异性。但对环境自身的保护和修复以及对公共健康的保护始终是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宗旨。该法及其实践经验都值得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环境修复责任时认真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