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洛克的观点,人类走出自然状态,成立政府,只是面对自然状态下的“诸多不便”,为了保护财产权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在人类不得不依赖政府保护财产权的情况下,劳动理论通过论证何者构成自然法上的财产权,为政府设立实证法上的财产权提供了基础,划定了边界。劳动的对象是共有财产,劳动之所以可以正当化私有财产权,根本原因在于其作为“意图性”行动与人格之间具有同一性。即便假设洛克的劳动理论完全正确,该理论也不能正当化企业数据财产权,原因有二:其一,作为企业劳动对象的个人信息同样是“意图性”行动的产物,并非共有财产而是信息主体的财产;其二,网络空间的自然状态并不存在“洛克式”自然状态的“诸多不便”,故即便企业数据财产权是一项自然法上的财产权,也无需通过实证法赋权的方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