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学和反垄断政策传统上区分"生产"与"分销"。前者关涉产品的设计和建造,后者关涉产品被交付消费者的过程。然而,在当今社会,分销与生产往往极其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无法相互区分;经销商和其他中间商往往扮演重要的生产功能,因而生产商必须对它们做大量的监督工作。关于企业性质的经济理论也认为生产与分销的传统区分无意义。传统上被描述为"分销"的一系列行为既可能发生于企业外部,也可能发生于企业内部,它们只不过是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已。反垄断法在处理纵向限制方面遇到的很多困难均源自于,法院错误地将真正属于设计或生产的行为视为分销。表面上看似关涉分销或价格的协议事实上属于企业分担设计和生产活动的机制。例如,搭售安排并非只是为制成品定价的方式;大多数搭售都是某种设计或生产选择的后果,或者某种分担创业风险的机制。分析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时也必须正确定性生产限制与分销限制。赤裸裸的卡特尔属于分销限制,与产品的设计、发展或生产无关然。如今,如果法院认为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影响价格的协议事实上不是分销限制,而是促进开发或生产的协议,则按照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案件中错误界定了协议的性质。反垄断政策过去一直过度关注价格,因而经常看不清某些安排的本质,尤其是那些涉及新技术和组织创新的行为。受消费者福利关切驱动的反垄断政策应该偏惠设计和生产活动,并严格对待分销限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