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SDPR-2020-0140006鲁人社规[2020]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现将《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