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逐渐推进,证券发行类犯罪也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客体限于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在应对证券发行类犯罪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边界未予厘清,导致有些擅自发行证券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犯罪主体过于狭窄且以是否达到发行条件作为构罪标准,导致该罪的司法适用总体偏少。结合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建议修订立法,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修订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扩大证券的范围,将非法直接融资行为纳入该罪适用范畴,厘清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差异;完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条件,将保荐人纳入该罪主体范围,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