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遗产分割一章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对于遗产管理人指定后如何履职及履职程序,民法典却未做规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也未涉及上述问题。经研究可知,在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非必设机构,继承人也无必要成为遗产管理人,即使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需要确定的是财产管理人而非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可以通过建立遗产分离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时建立遗产管理清算程序,明确合适的申请人、无人继承的公告程序,以及法院指导下的管理清算程序。只有实体与程序并驾齐驱,方能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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