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于1968年开启"大学自治"运动,立法者以新公共管理理念为指导,逐步充实"大学"的法律人格,努力实现大学在组织和管理上的自治。在内部治理体系中,这具体表现为"大学校长"与"行政委员会"之地位的提升,以确保"大学校长"对大学的全面领导,从而有效贯彻大学的发展规划。2007年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同时,这也对大学教师所传统享有的"自治权"构成了威胁,引发了法律纠纷。宪法委员会及最高行政法院借此介入其中,重新确立了对大学教师之独立与自治的保障,这也驱动法国立法者在2013年再次开启了教育体制改革,以重新寻求"大学自治"与"教师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