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占绝对比例,在实践态势上呈现出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类犯罪修改后,由于配套司法解释一直尚未出台,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具体适用时“无据可依”。建议参照“同一种商品”的规定,对“同一种服务”及其相关认定规则进行明确。在保持追诉起点不变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3条和第215条“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扩充和完善,对《刑法》第214条的“其他严重情节”进一步细化。按照“获利说”的观点,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界定,在取证以及计算数额时,重点把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这一关键要素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