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裁决的解释是三种裁决后内部救济方式之一,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已粗略勾勒出裁决解释规则的框架。该框架体现出明显的执行法院导向,与遵循“当事人-仲裁庭”互动模式的国际通行实践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裁决解释是对经由最终裁决确立的法律秩序的调整,裁决解释本身也应被划定适用边界。可从三个维度对裁决解释规则予以约束和完善:从一裁终局原则出发,宜认定裁决解释构成裁决的一部分,同时防止裁决解释变相修改裁决,否定裁决的终局效力;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应发挥当事人的主导权,由当事人而非执行法院启动裁决解释程序,且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不得主动解释裁决;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应限制解释期限,并给予其他当事方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同时准用作出裁决的若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