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和组成部分,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乡村治安调解多借鉴城市治安调解机制与策略,但由于其调解场域和人际关系与城市治安调解存在较大差别,使得现有城市治安调解经验在乡村治安调解应用过程中存在“水土不服”现象。可从场域、治安调解权分配与治安调解共同体构建等方面出发,通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调解效能;进行调解任务繁简分流,提升场域选择灵活性;纠正主观认识偏差,完善调解程序规定;构建治安调解共同体,丰富结果保障手段等方法,化解乡村治安调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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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