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乡村法庭理应成为核心枢纽,但近年来乡村法庭数量却一直处于持续萎缩状态,必须及时纠偏进行适度增设,迈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枢纽建设的第一步。通过对全国、S省人民法庭的数量进行考察,发现从历史视角以及对比视角来看,乡村法庭建设均处于弱势地位。本文从结构功能主义的适应、目标达成、整合和潜在模式的维持四个视角对乡村法庭职能实现进行了验证,从经济、政治、社会共同体和文化模式托管四个视角对乡村法庭适度增设的基础进行了论证,对可能产生的的负功能和潜功能进行了回应,同时以S省Q市L区为例,基于GIS空间可达性对乡村法庭增设数量进行了具体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