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笔者在上一期文章《我国应该在继续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实行全面审查、先异议后注册原则——关于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建议之一》中,首先就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改要在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全面审查、先异议后注册的原则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下面就修法的总体思路、目标和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和拙见。笔者认为,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加强针对性、保持稳定性,着眼于在现有商标法的框架下解决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