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四十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随着此种立法变通机制的不断发展,其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之间的张力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约束。宪法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弹性,只有在宪法权衡中才能对变通机制予以准确评价。比例原则是反思和重构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重要支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应服务于改革之目的,并在手段上保持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必须在比例权衡中增加法制统一的分量。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应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增设必要限制,并协同各种改革授权机制的功能,促进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