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派出所民警日常接处警及执法办案中经办的案件,起因多为各类民事纠纷。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民警多关注案件如何按程序快速结案,通常将行政处罚、刑事处理与民事纠纷解决“人为分开”处理。部分案件虽然在公安执法环节已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治安行政处罚或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了,在法律程序上,公安机关已算办结,但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他们最为关注的却是案件涉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问题。由于民事部分未能在公安执法环节一并解决,特别是因损害赔偿不到位,部分案件受害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关法定职权分工不了解,加之民警解释疏导不到位,容易形成对办案民警的不满甚至投诉,导致公安环节“案结事不了”,所办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好,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和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