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流域能源资源分布的多样性与开发利用情势的复杂性,决定了黄河保护立法对能源开发规制的制度选择并非单一价值取向而必须充分考量多种因素的影响。黄河保护立法对能源开发的规制,应以准确理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前提,同时满足碳达峰、碳中和的导向性要求,还要体现黄河保护立法作为流域立法与相关领域立法的功能协同。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在黄河保护立法中应加强与规划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黄河流域以功能区为导向确定能源开发的基本布局,以此为基础,黄河保护立法对能源开发的规制还应以类型化的思路体现能源开发规制的差异性,把节水、控污、产能优化作为对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开发法律规制的重点,对水电开发的法律规制应以推进其与其他能源开发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协同为目标,对风力和光伏发电的法律规制应着力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还需要对于增加黄河流域碳汇供给做出专门法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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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