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把多个原则称作自律原则,这给当代学者造成了不小的困扰。由于无法简单诉诸多个原则的等同性来加以解决,故形成了两大解读模式,即从普遍立法理念(公式)出发的解读和从普遍法则公式出发的解读,其根本分歧在于两个原则的首要性。第一种解读的两个核心论据是可疑的,普遍立法理念(公式)并不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自律的要求也并不必须诉诸“立法”或“自我立法”来表达。同时,通过澄清人们对普遍法则公式的误解,指出“形式的原则”不等于“形式的要求”,并且证明它分析地包含了自律的要求,第二种解读就可以得到修正与辩护。论证表明,第二种解读的修正版本更符合康德的文本与思想,普遍法则公式必须首先被视作自律原则。此外,这个结论将为定言命令式学说的“四公式解读”提供支持,有助于解决当代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要争论。